公司註冊代理協議

公司註冊代理協議

公司註冊代理協議

協議簽訂地:

協議簽訂日期:

甲方(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因業務需要欲成立公司,鑑於乙方具有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質和能力,現委託乙方辦理公司註冊相關事宜,爲了充分發揮乙方的資源和資訊服務優勢,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協議書,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代理事項

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授權乙方代理註冊公司。具體代理事項如下:

1.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覈准申請書》,準備相關材料,遞交《名稱(變更)預先覈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領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等有關表格,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3.開立入資專戶(在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辦理);

4.辦理入資手續併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當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和財產轉移手續);

5.遞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材料,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6.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7.刻章(公章、法人章、協議章、財務章);

8.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

9.開設銀行賬號、劃轉註冊資金;

10.辦理稅務登記證;

乙方應當在期限內完成代理事項並提交以下有效的證照原件:

1.營業執照正副本、電子營業執照;

2.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代碼IC卡;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服務:

二、待註冊公司基本資訊:

1.擬註冊公司的備選名稱:

2.住所:

3.註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4.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經營範圍:

6.營業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法人代表和股東資訊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佔 %股份;

股東/發起人: ,身份證號碼 ,佔 %股份。

三、代理期限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天內,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按照本協議約定完成全部代理事項、提交全部相關證照,本條約定的期限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覈、批准、製作證照等時間。由於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按約定期限完成代理事項,則代理期限相應順延。

四、代理費及支付方式

代理費總金額爲(大寫): 元(小寫¥ 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大寫): 元(小寫¥ 元),應付款項甲方均應匯入乙方以下帳號:

戶 名:

帳 號:

開戶行:

傾向甲方:在辦理公司註冊登記過程中由乙方代爲墊付相關注冊費用,待公司成功登記乙方向甲方交付所有證照時,乙方憑相關部門的正式票據統一與甲方結算;

傾向乙方: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小寫¥ 元)爲代付款,在公司成功註冊登記、乙方向甲方交付所有證照時,乙方憑相關部門的正式票據統一結算;甲方支付的代付款不足以支付公司註冊過程中的相關費用時,乙方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另行支付,具體數額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法人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個人住址、聯絡電話等公司註冊必需的材料。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必須確認真實無效,保證所註冊公司不從事違法違規行爲,並承擔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有從事違法違規行的,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3.甲方指定專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業註冊等事務;負責按照代理事項提供申辦公司註冊所需的檔案、證件,並保證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

4.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已付款、代理費和收費項目代付款。

5.應當由甲方自行字元的政府部門收費項目,在收到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當及時支付。因甲方未及時支付導致乙方不能按期完成代理事項的,不視爲乙方違約。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規定從事企業登記代理工作。

2.乙方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採用規範的登記代理程序和方法,負責提供申辦的表格和參考資料,並負責起草、打印和填寫申辦的檔案和表格,待甲方提供的檔案。證件齊備後即送審,並及時通知甲方領取證照。

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和資料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責任,乙方不得將證件和資料提供給與新企業開業登記(包括工商、技監、稅務等部門)無關的其他第三人。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提供虛假、無效的檔案、證件。導致乙方無法完成公司註冊的,不視爲乙方違約,甲方支付的代理費,採取分期付款的,不予退還;採取一次性支付的,按照乙方的工作進度向乙方支付相應比例的代理費,剩餘部分退還甲方。

2.甲方選擇一次性支付代理費的,甲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支付代理費,乙方代理期限自甲方支付代理費的次日起算;超過 天未支付代理費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甲方支付預付款

%的違約金。

甲方分期付款支付代理費的,甲方按照約定時間支付首期代理費的,乙方的代理期限自甲方支付收起代理費的次日起算;甲方未約定時間支付第二期及以後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停止公司註冊代理工作,已經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本協議約定的證照的,不視爲乙方違約。

甲方遲延支付代理費超過 天,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已經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3.甲方自收到領取證照通知之日起 天未領取的,每遲延一天,應當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總額 %的違約金。

4.乙方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辦理完畢公司註冊事宜,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總額 %的違約金,遲延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及其他費用,並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總額 %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違反法定程序導致無法完成公司註冊事項,從而導致甲方無法取得相關證照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代理費和其他費用,並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總額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因乙方的違法行爲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將甲方的證件和材料提供給與公司註冊無關的第三人,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代理費和其他費用,並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總額 %的違約金,侵犯甲方相關權益的,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保密條款

1.本協議擁有資訊的甲方(提供方)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接受方)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資訊、商業性資訊、檔案、程序、計劃、技術、圖標、模型、數據、參數、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以及其他專有資訊,本協議的條款和本協議有關的其他商業資訊和技術資訊(以下統稱保密資訊),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員爲本協議的目的而使用。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對於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資訊,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資訊的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在本條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代理組織或其他實體。

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資訊,僅可由接受方爲執行本協議需要披露給指定的僱員,並且僅在爲執行本協議所需的範圍內進行該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僱員披露任何保密資訊,該等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告知該等僱員將要披露資訊的保密性質,由該等僱員作出至少與本協議保密義務一樣嚴格的保密承諾等,以防止該等僱員爲個人利益使用保密資訊或向第三方做出未經授權的任何披露。

4.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接受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範圍內作出披露而無須承擔本協議項下的責任。但前提是,該接受方應立即將需披露的資訊書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該等通知應儘可能在資訊披露前作出,並且接受方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資訊獲得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

5.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有效。

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對以下資訊不適用:在一方披露時已經是公衆所知的資訊,或者並非由於接受方的僱員、律師、會計師、承包商、顧問或者其他人員的過錯而成爲公衆所知的資訊。

有書面證據證明在披露時已經由接受方掌握的資訊,而且資訊並非直接或間接來自提供方;有書面證據證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資訊,而該第三方並不負有保密義務,並且有權做出披露。

6.當本協議解除或者是終止時,接受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資訊,同時,接受方應按照提供方的書面要求,將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退還提供方或予以刪除或銷燬。

九、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門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爲視爲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門履行其義務,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不可抗力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並減少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和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包括對遲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4)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後,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事件,延長期應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的修改或終止。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條款

1.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除非經本協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另行簽署的書面通知,本協議不作任何修改和變更。有關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爲準。有關本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它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爲準,可採用書信、電傳、電報方式寄發對方。

3.遇有下列條件或情況之一時,甲乙雙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按本協議規定,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協議所規定的職責或義務時,或當收到對方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的通知後的30天內,仍置之不理的,對方均可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4.本協議適用的法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各方在協議期間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請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 乙方: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2016 年 月 日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