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網調度協議新

併網調度協議

併網調度協議新

爲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規範調度和併網執行行爲,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民法典》、《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執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兆瓦(mw)(共臺,分別爲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檔案。

1.1.6 併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執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繫中斷。

1.1.11 特殊執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執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執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爲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執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爲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執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執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調度規程: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調度、執行行爲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爲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爲目標,根據電廠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電廠進行統一調度(調度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設備、設施的執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廠正常執行的需要。

3.1.3 以有關部門下達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執行實際情況,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合理安排電廠的設備檢修。

3.1.5 支援、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執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執行中涉及電網執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勵磁系統(包括pss)、agc及調速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資訊、與電廠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資訊。

3.1.7 根據電力系統執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電力監管機構授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爲目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電廠生產。

3.2.2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組織電廠實時生產執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峯、調頻、調壓和備用。

3.2.3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提供電廠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電廠設備執行情況及生產資訊,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一致的現場執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執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檔案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9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執行方式已經明確,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執行、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條件。

4.2 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3 電廠調度自動化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4 電廠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5 電廠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XX)進行配置,並透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

4.6 電廠的二次系統按照《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7 電廠執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在電網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4.8 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執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9 甲方與乙方執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廠接入執行的條件。

4.10 雙方針對電廠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並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電廠併網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受理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電廠(機組)首次併網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電廠(機組)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審覈,及時答覆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並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電廠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電廠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電廠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繫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執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繫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並與電力調度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

5.4.4 甲方應在電廠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爲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併網啓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機組併網後_________日內提交),包括:

(1)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包括調速器、勵磁系統)、主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

(2)與電網執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髮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力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

(3)與甲方有關的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技術說明書、技術參數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檔案,電廠遠動資訊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電廠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電廠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4)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範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檔案。

(5)機組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設計、實測參數)、低勵限制、失磁、失步保護及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

(6)其他與電網執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

(7)現場執行規程。

(8)電氣一次接線圖。

(9)機組開、停機曲線圖和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機組agc、avc、一次調頻有關參數和資料。

(10)廠用電保證措施。

(11)機組調試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啓動調試方案。

(12)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13)執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第6章 調試期的併網調度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可進行電廠併網執行調試。

6.1.1 電廠調試執行機組應視爲併網執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執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執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調度。

6.1.2 電廠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併網調試方案,並按調試進度逐項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電廠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調試。

6.2.1 將併網調試電廠納入正式調度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調度管理。

6.2.2 根據電廠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電廠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電廠。

6.2.3 根據機組調試進度及電網執行情況,經與電廠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力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援。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

第7章 調度執行

7.1 電廠執行值班人員在執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7.1.1 電廠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電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並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7.1.2 屬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範圍內的設備,電廠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

7.1.3 屬電力調度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設備,電廠執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電廠現場執行規程進行操作。

7.2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電廠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執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____分鐘(min)通知電廠值班人員。

7.3 電廠執行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電廠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後,提前_________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者,電力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條件的機組調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則,兼顧電網結構和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安全、優質、經濟地安排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備用。

7.4.1 調峯: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峯幅度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雙方商定爲。

7.4.2 調頻:經雙方商定,電廠(機組)爲第調頻電廠(機組)或非調頻電廠(機組),應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要求參與電力系統調頻。電廠agc安裝與投運應依據國家現行的關於發電廠併網執行管理的政策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廠號機組應安裝agc,其整定參數及機組出力響應速度符合電網安全執行的需要,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機組特性、試驗結果和相關要求統一設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機組agc的投入與退出應按照調度指令執行。

7.4.3 調壓: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執行,保證電廠母線電壓執行在規定的範圍內。如果電廠失去電壓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4.4 備用:如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應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轉備用容量。當旋轉備用容量不能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5 甲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執行方式,可能影響電廠正常執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6 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執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執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力調度機構,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7 電力調度機構應商併網電廠定期組織網廠聯席會議,邀請乙方參加,分析電網執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執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參加網廠聯席會議,通報電廠的執行情況及有關電廠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電廠執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電廠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購售電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電廠完成發電量的進度和電網近期的負荷情況,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其編制的下一月度、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發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電廠提供的數據(電廠須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發電機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變化情況,並報告影響其發電設備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機組agc的投入狀況),電力調度機構編制電廠次日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將次日計劃曲線下達給電廠。

8.5 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值班調度員臨時修改的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節機組的有功出力,安排電廠生產執行。

第9章 設備檢修

9.1 併網執行電廠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調度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力調度機構將電廠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經覈准的電廠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經覈准的電廠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9.2 如果電廠需要在系統負荷低谷時段(__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__時)消除缺陷,應在當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並及時修改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

9.3 檢修申請與批覆

電廠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1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

9.3.2 檢修申請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檢修內容、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電廠,並說明電廠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電廠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___日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執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電廠檢修計劃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確實無法安排的,電廠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力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電廠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於電力系統執行需要,電廠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電廠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電廠。如果機組必須超期執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執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電廠送出能力,應儘可能與電廠設備檢修(或停機備用)相配合。

9.6 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範圍內電網、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執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9.7 設備檢修完成後,電廠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執行。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執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整定要求,並儲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廠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廠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電廠。

(5)指導和協助電廠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執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電廠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廠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和執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儲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執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徵得電力調度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執行狀態改變,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執行狀態。

(5)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力調度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調度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電廠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電力調度機構。

10.3 雙方爲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

10.3.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

10.3.2 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後按規定程序投入執行。

10.4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執行率≥_________%。

(2)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___。

10.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執行。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執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執行情況的監測,協調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爲電廠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電廠調度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透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電廠執行設備實時資訊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執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5)裝有ag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發電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gc指令信號應能夠透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gc系統。裝有av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電壓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vc指令信號應能夠透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vc系統。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執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

(1)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___。

(3)機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機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12章 調度通信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執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執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通信線路的執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執行。

(3)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執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執行。

(2)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信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電廠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

12.6 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

(1)通信電路執行率≥_________%。

(2)設備執行率≥___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廠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程規和電廠現場執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