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規定

銀行結算規定

銀行結算規定

銀行帳戶管理基本規定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帳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執行。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存款人不得違反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帳戶。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帳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 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帳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帳。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基本存款帳戶的開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覈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檔案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符合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結算須知

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爲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辦理結算,給單位或個人的收、付款通知和匯兌回單,應加蓋該銀行的轉訖章;銀行給單位或個人的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的回單和向付款人發出的承付通知,應加蓋該銀行的業務公章。

結算憑證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結算憑證上可以記載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除國家和中國人*銀行另有規定外,該記載事項不具有支付結算的效力。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必須在結算憑證上記載匯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賬號的,賬號與戶名必須一致。

銀行辦理結算向外發出的結算憑證,必須於當日至遲次日寄發;收到的結算憑證,必須及時將款項支付給結算憑證上記載的收款人。

責任編輯: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