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車維修合同示範文字
上海市汽車維修合同示範文字
上海市汽車維修合同
示範文字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字是依法制定的示範文字,供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二、本合同適用於汽車維修業務,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應當簽訂本合同。
三、簽訂合同時,託修人(甲方)應當檢視承修人(乙方)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營業執照及其經營範圍。
四、汽車維修系汽車修理和汽車維護的泛稱。汽車修理分爲整車修理(俗稱“大修”)、總成修理、小修和專項修理;汽車維護(俗稱“汽車保養”)分爲日常維護、定期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
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廠及其指定配套廠以其商標生產銷售的配件;副廠配件是指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但非汽車生產廠及指定配套廠生產,而以本企業商標或名義生產銷售的配件;修復配件是指非原車修復的配件。
五、按照市物價局規定:汽車維修費用=工時費(工時單價×結算工時定額)+材料費[材料進價×(1+進銷差價率)]+外加工費。
六、託修人(甲方)要求改變汽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關手續的證明原件和提供其複印件。
七、簽訂合同時,對本合同示範文字中帶“□”的選項,凡承、託修雙方約定同意的,在“□”內打“√”。
八、本合同示範文字,自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後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合同編號
上海市汽車維修合同
託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維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維修車輛
車牌號 發動機號 顏 色
車 型 VIN代碼/
車 架 號 行 駛
公里數
第二條 維修類別與項目
乙方應當對承修車輛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提出需要維修的類別和項目,填寫《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單》(見附件1、2、3)。甲方確認後在該《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單》上簽字。
第三條 維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維修配件材料的,應當如實填寫材料清單,分別標明原廠配件、副廠配件或者修復配件,明碼標價,並保證質量。
2.乙方在維修中換下配件、總成等,交由甲方自行處理。
第四條 維修價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時單價 元/工時、材料進銷差價率 %進行計價。
2.結算工時定額執行標準:汽車製造企業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維修預算費用: 元,大寫: 。其中:工時費 元,大寫: ;材料費 元,大寫: 。
4.維修費用高於或低於維修預算費用的 %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否則按照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結算。
第五條 車輛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車輛時,甲方應當自行取走車內可移動物品。車上附件、設備等填入《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單》的,乙方在竣工交車前對其及承修車輛負有保管責任。
第六條 質量標準
1.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 □ 行業標準 □ 地方標準 □ 製造企業維修手冊等有關資料的要求 □。
2.質量保證期按照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照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整車或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專項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諾(不低於交通部規定)的“車輛行駛 公里或 日”執行。
3.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後,由甲方驗收取車的當日起計算;因維修質量問題返修的,其返修的作業項目,從返修竣工後,由甲方驗收取車的當日起重新計算。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爲準。
第七條 竣工驗收
1.竣工交付日期爲 年 月 日前,交付地點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