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11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交公路發[2009]221號
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檔案的投標函附錄。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名爲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檔案,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其他合同檔案: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檔案的其他檔案。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籤字的當事人。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並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範圍的永久工程。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施工設備: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臨時設施: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爲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永久佔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爲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臨時佔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爲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竣工日期:指第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爲準。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天24:00。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費用:指爲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於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