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起訴狀範本及民間借貸案件注意問題(2021年西安)

民間借貸起訴狀範本及民間借貸案件注意問題(2021年西安)

民間借貸起訴狀範本及民間借貸案件注意問題(2021年西安)

民間借貸起訴狀範本及民間借貸案件注意問題(2020年西安)

---杜凱律師

【 民間借貸起訴狀範本】

原告:張**,男,漢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橋區**小區**號,身份證號碼:*************,手機:13*******

被告:劉**,男,漢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渭南市臨渭區西一路某某小區 **號,身份證號碼:***********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0元;

2、從2011年2月4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現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爲人民幣5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劉**和原告爲一般朋友關係,2011年2月4日,被告劉**、以做生意,週轉需要資金爲由向原告張**借款人民幣1800000元。

在借款合同到期後,被告並沒有按照約定歸還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訴時止,被告仍不還清欠款。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告除應該償還原告本金外,還應從借款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標準計收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雙方在借據上約定所謂“違約金”即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訴求……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男,漢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職工,住渭南市某某區某某路**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康某,男,漢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村。電話:138*******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樑某某,女,漢族,1977年9月出生,某某區某某花園某棟某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臨民一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由兩被上訴人共同歸還上訴人借款65萬元;

2.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以所謂的“法律事實”認定被上訴人已將65萬元欠款歸還給上訴人,嚴重混淆了“法律事實”。

在本案的第一次開庭審理當中,兩被上訴人以儘管出具了借據,但沒有支付65萬借款的事實爲由,拒不承認其欠上訴人65萬元借款的客觀事實,並向法院提供了八組證據加以證明。同時兩被上訴人當庭承認已向上訴人歸還了15萬元的借款,並要求法院判令上訴人返還該15萬元。

第二次庭審中,兩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借款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又當庭改口承認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35萬元的借款,然而卻否定先前只歸還了15萬元借款的自認,稱已將全部借款還清,但無法說清“兩次還款”的時間、地點及提供上訴人出具收到還款的收條。

兩被上訴人在兩次開庭中先後作出兩種自相矛盾、前後不一的事實陳述,這明顯是兩被上訴人想方設法爲其逃避債務而做的狡辯。首先,如果真如兩被上訴人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所述,其已將借款還清,那麼他們爲什麼要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做百般抵賴,不承認借款65萬的事實;……。

二、被上訴人康某做爲康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其依法應當是本民間借貸案的還款義務人。

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康某繼承了其父康某某的遺產,因此康某沒有代其父償還借款的義務”。這無疑是在加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繼承的發生是一個家庭中的內部事務。康某某死後,其遺產是否分割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了多少份額遺產,這隻有康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清楚,上訴人對此根本無法證明也沒有義務加以證明。因此做爲康某某的法定繼承人,被上訴人康某如果認爲其沒有繼承康某某的遺產而不是本案的還款義務人,或者是應當歸還的欠款超出其繼承遺產的份額,那麼他必須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並且……。

三、上訴人並沒有將任何錢用於被上訴人所說的渭南市某某公司某某項目的投資。

……

……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唐某

20**年 月 日

附:【民間借貸案件起訴狀書寫及訴訟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並提交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可到工商局查詢,也可以在工商局網站查詢。

二、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證人證言、錄音、電子資訊資料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五 、借貸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爲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爲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透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