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消防檢測合同

廣西消防檢測合同

廣西消防檢測合同

{子問題開始}檢 測 協 議 書

編號: — —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檢測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06號令和第61號令、《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檔案》桂價費[2006]208號以及廣西區內各市、縣公安消防機構檔案要求,甲方委託乙方對 工程建築消防設施(系統)及電氣防火安全進行即時技術檢測,乙方根據甲方委託內容進行受理,達成如下檢測協議內容:

第一條檢測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址:南寧市 路 號

第三條檢測內容: 工程需要驗收的消防系統內容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系統、防火門系統、通風排煙阻火系統、電氣防火安全檢測。

第四條技術要求:乙方必須依據國家現行有關規範、標準、規程和廣西現行地方標準、規程對甲方委託內容進行如實檢測,並在甲方籤認了現場情況後出具真實的即時檢測報告;但乙方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包括甲方未委託檢測的內容以及甲方在檢測之後增加、改動的內容。

第五條檢測費用(計算方式詳見 號樓檢測費清單及檢測費彙總表):預算金額爲人民幣 元整(¥ );優惠後協議價款暫定爲人民幣元整(¥ ),最終協議總價款以雙方確認的實際檢測工程量按檢測費清單中收費標準的9.5折結算。

第六條付款方式:經雙方協商,領取檢測報告前甲方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所有檢測費用,由乙方給甲方開據正式稅票,甲方憑正式稅票領取檢測報告。

第七條檢測時間:在甲方保證現場安裝調試完畢,具備通水、通電、通路等檢測條件下,簽訂協議後二個工作日內進場檢測,並於檢測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 陸份檢測報告正本,若甲方需增加一份檢測報告正本,則要收取工本費;如有特殊情況時除外。

第八條檢測配合:

8.1 現場檢測時,雙方應配合進行,甲方應組織有關人員到場陪同配合檢測,屬甲方的儀器設備試驗由甲方操作;屬乙方的檢測儀器由乙方操作。如甲方現場有特殊情況或乙方有特殊任務無法如期檢測,應提前半天通知;否則違約方須支付履約方200元誤工費。

8.2 一般情況下,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乙方不安排加班,若有特殊情況,甲方要求加班,需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權利義務:

9.1 雙方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保守對方的商業機密,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將對方交付的檢測資料及檔案進行修改、複製、轉讓等有損對方利益的行爲,不得泄露獲知對方的商業機密,否則,履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

9.2 雙方應保證向對方提交的資料及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及廣西現行有關規範、規定、標準出具檢測報告;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協議書內容的履行,乙方已收取的檢測費不予退回。

9.3 甲方應爲乙方派赴現場進行檢測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條件,並派專管人員配合檢測人員進行檢測,籤認檢測情況;陪同乙方檢測的人員,可視爲代表甲方行爲,甲方另有說明除外。

9.4甲方陪檢人員和乙方檢測人員不得向對方索要物質利益,或向對方予以物質利益。

9.5 原則上,乙方在首次現場檢測完成後即開始編寫並出具檢測報告;在檢測報告尚未出具前,如甲方有需要,可以要求延期出具檢測報告,由乙方進行復查,但甲方應提出書面申請,且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複查次數不得超過一次;否則,乙方將按有關規定如期出具檢測報告,甲方應按本協議第五、六條約定支付檢測費用並領取檢測報告。

9.6甲方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15天內,對檢測報告有異議,有權提出,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複檢,且不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15天后,對檢測報告有異議,乙方進行復檢,複檢時,乙方只對需檢項目收費,按複檢項目費用的30%計取。如複檢結果與此前檢測結果不符的,乙方應按新的檢測結果重新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本協議書籤訂生效後,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本協議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已開始檢測工作的,乙方根據實際檢測的工作量不足約定檢測內容的50%時,按檢測費的50%支付;超過50%,按檢測費的100%支付。

10.2 本協議書籤訂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本協議,應書面通知甲方。

10.3 如甲方不按時支付檢測費用,每拖延一天,乙方有權收取甲方檢測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如乙方不按時進行檢測或不按時出具檢測報告,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權收取乙方檢測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10.4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延期或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履行完協議規定的義務後,自行終止。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人(委託)代表: 法人(委託)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註:

乙方全稱:

開戶行: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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