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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主播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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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合作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作協議,具體合作事宜如下:

一、{子問題開始}定義解釋

1.1甲方:即***傳媒工作室,可從事錄音製作服務、多媒體設計服務等,甲方僅利用第三方直播平臺對乙方進行直播業務指導、培訓,爲其提供推廣,併爲其提供直播場所及設備,但並不提供直播平臺。

1.2乙方:即主播,與甲方充分溝通後,閱讀本協議並接受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直播指導服務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從事娛樂工作的自然人主體。

1.3 主播事業:乙方參與所有遊戲或娛樂的線上、線下直播或表演之一的相關事務,以及涉及乙方之名譽、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權和鄰接權之一切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3.1參與遊戲/娛樂表演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網絡直播、文藝演出、視頻製作上傳等);

1.3.2創作、表演作品,或參與錄音製品的錄製;

1.3.3主播的電商開展、廣告承接、商業代言及主播周邊;

1.3.4參與媒體及互聯網節目的錄製或現場直播、接受採訪及相關行爲;

1.3.5其他可能發生的商業行爲。

1.4姓名:指乙方的真實姓名、暱稱、藝名、粉絲爲其取的名稱和代號等。

1.5錄音作品:指本協議有效期間內由乙方所直播及參與錄製之所有錄音作品。

1.6視聽作品:指本協議有效期內由乙方所直播及參與錄製之所有錄影視聽作品。

1.7素材及成品:指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履行本協議直播演藝活動所產生之所有素材及成品,如主播藝名、肖像、圖像、傳記材料等。

{子問題開始}二、合作方式

2.1甲方爲乙方提供直播所需的專業設備及場地,直播技能培訓,名氣推廣、安排線下活動等。

2.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主播事業。

{子問題開始}三、合作內容

3.1甲乙方雙經充分溝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範圍內負責乙方的直播、演藝、名氣推廣業務,包括但不限於:

3.1.1互聯網演藝:指基於互聯網平臺的開發和運營的一切演藝活動;

3.1.2線下活動:指由乙方參與的和演藝有關的所有商業的或非商業的各種活動;

3.1.3商務活動:指與乙方形象有關的所有商業或非商業的各種活動;

3.1.4主播周邊:指乙方所有其他出版物及所有因其主播事業開發和衍生出的周邊產品。

3.2合作期內,甲方爲乙方提供服務資源及名氣推廣,爲乙方提供主播事業方面的規劃等。

四、{子問題開始}合作期限

4.1合作期限:本協議合作期限爲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4.2合作期滿,若甲乙雙方未就續約事宜達成一致,則協議終止。

五、{子問題開始}雙方權利和義務

5.1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務資源,享用甲方提供的直播設備。甲方根據運營的安排,將爲乙方進行名氣推廣。

5.2甲方將優先選擇與乙方就各項具體合作簽訂線下合作協議。爲提升乙方知名度和影響力,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授權、許可、合作經營等方式,轉讓給本協議外的其他合作方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乙方將予以配合和服從。

5.3 乙方同意,此協議的簽署意味着乙方授權甲方在全球範圍內爲乙方接洽、安排、策劃主播相關事務。乙方承諾盡最大能力,以專業、守時、敬業的工作態度,積極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項演藝及商業活動中,並積極配合甲方發起的各類活動。

5.4 乙方承諾積極維護甲方形象,不得做出有損甲方形象或損壞甲方利益的行爲,乙方不得透過任何渠道(包括且不限於網站、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羣、玩家聚會等)發佈不利於甲方的言論,不得直接或間接唆使、引誘或鼓勵任何甲方員工、合作伙伴、用戶、代理人、主播終止與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原有的合作關係。

5.5 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實際需要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供所需資料,並保證所有資料完整、真實、合法,乙方保證其有能力簽署、履行本協議。

5.6乙方在使用第三方平臺直播、發佈視頻時,應當注意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網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任何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資訊,甲方應當予以監督。如果乙方利用本協議服務進行的經營活動需要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或批准的,乙方應獲得該有關的認可或批准。乙方應對違反本條規定所引起的問題及產生的影響、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5.7 甲方有權享有乙方姓名、聲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關權利之使用權和經紀權,並有權在自身活動或者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授權合作方使用乙方的姓名、聲音、形象及相關衍生權利。

5.8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危險、暴力以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乙方人格、名譽和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和活動。乙方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乙方人格、名譽和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及工作。

5.9乙方不能私自在非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平臺進行直播、發佈短視屏等相關事務。

5.10甲方在開始合作後前 個月每月爲乙方提供人民幣 元作爲補助。

5.11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在合作期內每天需直播平均4個小時,積極參加甲方爲乙方安排的各種線上、線下活動,若乙方經常不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12乙方在合作期內進行互聯網主播事業產生的一切互聯網主播事業收入,由甲方爲乙方安排的線下演藝、商務經紀、主播周邊等其他商業演藝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如有),雙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六、{子問題開始}權利歸屬

6.1表演者相關

6.1.2 錄音錄像製品的鄰接權歸甲方。

6.2 乙方進行網絡直播及解說所產生的視頻內容及衍生作品在中國及海外地區的知識產權均歸甲乙雙方共有,合作期滿後甲方有權繼續使用,並無需爲此另外支付乙方任何費用。乙方將直播素材及成品或衍生作品發佈或授權給第三方使用所得收益亦爲雙方共有。

6.4 甲方有權使用乙方的現實姓名、肖像和形象以及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使用過的藝名、暱稱等與乙方個人直接相關的虛擬形象作商業用途、申請註冊商標或作爲素材進行再創作並獲取收益,而無需獲得乙方的許可和向乙方額外支付費用。

{子問題開始}七、保密條款

7.1 任何一方對於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瞭解或接觸到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合作事項及其他機密資料和資訊(以下簡稱"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甲方僱員酬勞或主播收益及分配及其他商業祕密)均應保守祕密;非經披露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保密資訊。

7.2本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備忘錄、雙方往來郵件及聊天記錄等內容,甲、乙雙方及其他各方人員的報酬收入、以及甲方爲乙方安排的所有計劃、項目及日程,均應保密,在甲方未向公衆披露時,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7.3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權利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權利方的商標、標誌、商業資訊、技術及其他資料。

7.4保密期限爲永久,除非相關保密資訊進入公共領域或披露方自行公開。

{子問題開始}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8.1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欲對合作期限、合作內容、費用等協議內容或條款進行變更或補充的,應與對方協商一致並簽定補充協議進行確定。

8.2合作期內,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協議約定業務的終止,或者乙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該協議,僅需書面通知乙方。

8.3 因自然災害、戰爭、動亂、國家政策變動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自動終止,任何一方均不因此而承擔責任。

{子問題開始}九、違約責任

9.1任何一方沒有充分、及時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若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9.2.1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隱瞞在簽署本協議前簽署過其他同性質合作協議導致與本協議衝突的;

9.2.2 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直播平臺開展網絡直播活動的,經甲方書面函告後仍不改正的;

9.2.3 乙方簽署本協議時,填寫或提供的資訊虛假或者違反本協議保證、承諾;

9.2.4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作協議後不得再和與甲方類似主體簽訂合作協議,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9.3甲方脅迫乙方從事違法或有損於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譽的演出活動,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9.4合作期內,如乙方違約,按照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9.4.1所有第三方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的粉絲數量乘以1元;

9.4.2所有已發佈的短視頻數量乘以100元;

9.4.3直播期間每日的平均收入乘以直播天數;

9.4.4退還培訓費用及甲方前期補貼。

十、{子問題開始}爭議解決

10.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在本協議達成的原則基礎上以補充條款的方式明確,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因本協議引起的相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各方同意將糾紛提交至合同簽訂地,即恩施市人民法院解決。

10.3 本協議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和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根據原意並結合本協議目的進行。

10.4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根據現行法律被確定爲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儘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子問題開始}十一、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捺印/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