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時一方的債務另一方需要負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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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時一方的債務另一方需要負擔嗎?

上海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時一方的債務另一方需要負擔嗎?

丈夫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齊某離婚,審理過程中,齊某當庭舉證向其父母及親戚共借款90筆,借款金額78萬餘元,用於養育子女和日常消費,要求吉某一起負擔該債務。吉某表示這些債務自己根本不知情。那究竟這些債務丈夫是否需要承擔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知,夫妻一方舉債,判決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關鍵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對於齊某所述的用於房屋日常還貸、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交納供暖費用及辦理房屋裝修的債務,雖然其中還有現金借款,但是法院認爲根據齊某提供的裝修合同、供暖費發票、貸款還款記錄、辦理入住手續等證據,結合雙方購買房屋及房屋已經裝修入住的事實,可以證明這些款項用於雙方的日常消費,系合理的支出,故對這些借款應予以支援。對於齊某主張給其父親看病借款13萬餘元,法院認爲其舉證從其父母處共借款53萬餘元,說明其父母經濟條件良好,有經濟能力負擔醫療費用,而齊某所述借錢爲其父支付醫療費的主張與其陳述從其父母處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費用相互矛盾,故對這些借款雖有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但法院最終不予認定。對於齊某主張用於日常生活消費、撫養孩子所借款項,法院認爲齊某有收入,吉某亦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無需透過借款撫養孩子;且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數額與本地區生活水平亦不相符,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這些借款均發生於雙方分居期間,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故對這部分借款,亦不予支援。本案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