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股東協議(法人,自然人合資)

成立公司股東協議(法人,自然人合資)

成立公司股東協議(法人,自然人合資)

合同類型:服務合同協議書

甲方:A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F(身份證號: )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公司,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新公司概況

申請設立的新公司名稱擬定爲“C縣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新公司名稱最終以工商登記機關和核準登記的名稱爲準。

新公司住所擬設在C縣 工業園。

新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爲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新公司的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合理控制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爲股東謀取最大利益。

第三條 新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比例及出資形式

註冊資本600萬元,甲方出資額爲400萬元,佔66.67%的股份,乙方出資額爲200萬元,佔33.33%的股份。

甲、乙雙方於新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雙方認繳的出資存入新公司臨時帳戶,並由驗資機構出具相關驗資證明。

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按期足額認繳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應付金額1%的違約金,並限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四條 聯合經營項目和範圍

xxxxx(以工商登記覈准的範圍爲準)。

第五條新公司組織機構

公司設股東會,由甲、乙雙方組成,公司不設董事會,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由甲方委派代表作爲新公司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新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等事宜。同時乙方共同參與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財務管理

甲、乙雙方一致約定由甲方委派新公司出納,乙方委派會計,對新公司財務進行科學管理,費用由新公司承擔。同時,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XX銀行XX營業部開立一般帳戶。乙方享有對財務賬目的監督權利,對於新公司正常執行的資金流轉,享有知情權。對於非正常的開支,乙方有權拒絕支付,並及時通知甲方負責人,如因乙方無理拒絕支付行爲導致新公司損失的,將由乙方承擔。詳細財務管理管理制度見附件《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七條 新公司經營期限

新公司經營期限爲六年,即2013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經營期屆滿時,各方同意延期的,可申請變更延期。

第八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負責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辦理註冊公司及其他組建事宜;

2、甲方負責向新公司提供產品設計、質量標準和生產工藝,並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援,進行人員培訓,所產生的費用由新公司承擔;

3、甲方負責生產線的採購、安裝、調試;

4、按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註冊資本;

5、處理新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的責任

1、乙方主要負責融資工作,同時協助甲方管理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配合甲方辦理生產經營相關手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3、按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註冊資本;

4、乙方承諾,在甲方投資額到位後,向新公司提供不低於叄百萬元的流動資金;

5、處理新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合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甲、乙雙方一致約定扣除新公司的水、電、租金、職工工資、稅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後,產生的利潤按甲方60%、乙方40%進行分配,於每月十號前結算上月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第十條 雙方法律關係

1、雙方分別向對方保證,雙方均爲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民事主體,擁有簽訂本協議的全部權利、資格。

2、 本協議的雙方爲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本協議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在協議雙方之間形成了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或一方爲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和擔保,或一方與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協議雙方應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導致新公司不能成立時,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二)新公司的設立費用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爲準。新公司依法成立後,該設立費用經甲、乙雙方確認後由新公司承擔;新公司因故未能成立時,已支付的設立費用由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責任方承擔,如不因任何一方的責任造成新公司不能設立的,由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協議的修改與解除

(一)協議修改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任何一方單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協議:

1、經雙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協議目的;

3、在合作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或不遵守本協議內容;

4、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C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友好協商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與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