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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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員:

我受原告的委託,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眀的亊實。針對法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及結合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婚生子xxx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孩子現在還未滿兩週歲,對於孩子來講,更需要母親的疼愛。父母離婚本身就很容易讓孩子受到傷害,如果再讓孩子的童年缺失母愛,對其在性格的塑造上會產生致命的影響。而且,本案中,由於孩子處於剛認知世界的時候,身心都處於重要的成長期,在這個階段母親對孩子的關愛是誰(包括爺爺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第二,原告能夠提供給孩子穩定的生活及成長環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穩定。而且工作輕鬆,閒暇時間比較多,時間掌握自由,能夠更多的陪伴孩子。另外,原告的父母只有原告一個女兒,無其他子女,現已退休,且年紀較輕,身體健康,可以幫助原告一起撫養孩子。

二、孩子由被告撫養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原、被告在2017年3月28日協議離婚,離婚後,被告一直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權,至今爲止,原告已經五個多月沒有見到孩子。孩子現在正處於需要母親陪伴的成長期,被告的行爲會影響到孩子身心健康的發展。

第二,被告需要上班,如果由被告撫養孩子,只能依靠被告的父母,而被告的父母年紀已接近七十歲,身體條件較弱,且被告父母有其他子女需要操勞,會在照顧孩子上欠缺精力。

第三,被告家庭氛圍缺少活力,家庭成員不愛交際,孩子應當在和諧、活潑的家庭成長環境下生活,不良的家庭氛圍嚴重地影響着孩子的生理和心理。

三、結合被告的收入情況,濟寧市的生活、教育支出水平,被告應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第四條之相關規定,孩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