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 xx市(州)、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乙方: xx單位(拆遷人)

丙方: xx銀行

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檔案的規定,爲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合理使用,經三方充分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並承諾嚴格遵守本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協議中的市(州)、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指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單位(拆遷人)是指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丙方:xx銀行是指商業銀行及轄內的市(州)、縣(市)支行(辦事處);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拆遷範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所需的費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補充協議是指因情況發生變化,甲方要求乙方追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並存入甲方在丙方開立的帳戶內,甲、乙、丙三方就追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部分簽訂的協議。(協議樣式同上)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數額由甲方確定,乙方存入甲方在丙方開立的帳戶內,丙方按照乙方實存金額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同時甲方、乙方和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需要追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還需簽訂監管補充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的支付程序是:甲方直接把付款支票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交給被拆遷人(不包括返還未批項目和剩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情況),同時告知被拆遷人支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取款地點、取款方式(被拆遷人攜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辦理,如是現金支票被拆遷人需攜帶有效個人證件、現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領);丙方對甲方簽發的付款支票(付款的唯一憑證)進行審覈,付款支票符合《票據法》及相關規章規定的,從甲方帳戶上付款。客戶是否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及其內容是否完整均與丙方是否同意付款無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僅作爲丙方統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情況,上報政府拆遷管理部門的依據而留存丙方。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數額的確定、資金使用和返還有審批權。

二、甲方對簽發的付款支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甲方負責把付款支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直接交給被拆遷人;把付款支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直接交給拆遷人。

四、甲方有告知被拆遷人支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取款地點、取款方式的義務(被拆遷人攜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辦理,如是現金支票被拆遷人需攜帶有效個人證件、現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領)。

五、甲方負責組織甲方、乙方和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拆遷補償安置監管資金的,甲方負責通知乙方補繳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並就追加補償安置資金部分與乙方、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補充協議。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如實向甲方、丙方提供相關的材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乙方對同意付款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加蓋公章。

三、乙方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後的剩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追加後剩餘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甲方不予簽發拆遷許可證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可以在甲方審批同意後,持甲方付款支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到丙方支取剩餘監管資金。

第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託,爲甲方、乙方提供金融服務,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資金。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部分不墊款,對資金的實際劃付不具有監管責任。

二、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後,向甲方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丙方對出具證明時點乙方資金存入的真實性負責。

三、丙方有權在符合國家法規的前提下,要求甲方、乙方或被拆遷人按照丙方規定辦理有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手續。

四、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上報有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付情況。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被有權部門依法凍結或扣劃後,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審覈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數額不足以支付被拆遷人,甲方與乙方負連帶經濟賠償責任;甲方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出具不真實、不準確的付款支票,付款支票沒有按約定直接交付被拆遷人或拆遷人,造成被拆遷人、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甲方負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丙方對不符合《票據法》及相關規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現金付款沒有核實持票人有效證件,造成乙方、被拆遷人利益受損的,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國家法律、有關規定,不遵守誠信原則,欺騙被拆遷人、爲他方提供不實資料等造成被拆遷人、其他方利益損失的,承擔相關法律、經濟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與訴訟期間,未涉及爭議部分仍需履行。

第六條 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爲甲、乙、丙三方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協議,任何一方或兩方與該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簽訂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協議性檔案,若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應以本協議爲準。

二、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追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甲、乙、丙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附則

一、本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生效後若需變更或解除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丙方:(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附:1、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略)

2、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書(略)

3、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略)

4、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帳(略)

5、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情況彙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