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經營權轉讓協議

魚塘承包經營權轉讓協議

魚塘承包經營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 身份證號: (下稱甲方)

受讓方: 身份證號: (下稱乙方)

甲方 於 年 月 日與 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期限爲20年,因甲方不善經營,願將其魚塘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現就相關事宜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轉讓標的:

1、甲方願將其於 年 月承包的座落在 的魚塘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其四至:東至謝家大屋山腳;南至 組,的耕種地邊;西至 組荷葉塘下;北至現魚塘壩;養殖面積約 畝(四至範圍有村蓋章確認)。

2、養殖場道路、魚苗等魚場一切養殖設備、設施一併轉讓給乙方;轉讓後所有財產產權歸乙方所有。

3、本次轉讓依據甲方於 年 月 日與 村委會簽訂的"魚湖承包合同"第六條款之規定(附魚湖承包合同);甲方轉讓魚塘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負責辦理好有關轉讓手續。

二、轉讓期限:爲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爲協議有效期;期滿,由乙方與村(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三、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1、轉讓費共計 元整;在本協議簽字時,乙方須一次性付給甲方,不得拖欠。

2、 甲方應上交村的魚塘租金仍然由甲方負責支付給村,與乙方無關。

四、乙方獲得魚塘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魚塘的使用、收益、自主經營和產品處置權,甲方須保證乙方不愛任何一方的干涉。

五、乙方獲得魚塘承包經營權後,甲方於 年 月 日與 村委會簽訂的"魚湖承包合同"的所約定條款則由乙方繼續履行,甲方不再承擔該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守約方的所有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魚塘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七、生效條件: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後生效。

八、其他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發包方代表:(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