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合同

杭氧合同

杭氧合同

{子問題開始}杭氧股份江西*氧機股份有限公司異地遷建項目鋼結構工程.

補充協議

甲方:九江現代鋼結構工程有*公司 電話: 負責人:

乙方:武漢洪承偉鋼結構有*公司 電話: 負責人:

因甲乙雙方合同有爭議,工程未完成工作量,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條款,望共同遵守:

聯一廠房未完成工作量,經雙方覈實爲10萬元整,如乙方不能施工,甲方安排施工隊施工。工程費用上限爲10萬元整。

雙方承諾聯一廠房剩餘10萬元工程量繼續由乙方完成。如果法院判決按照58元/平方給乙方結算,在合同範圍內乙方無異議。如果法院判決按照實際工程量結算,甲方應當在甲方代表簽字認可的工程量的基礎上增加10萬元工程款。

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工程延期了好幾個月,造成乙方資金緊張,無法支付工人工資,甲方需在乙方復工後(7月10日前)支付乙方10萬元用於發放工人工資。

未完成工作量乙方安排人員抓緊時間進行施工,聯一廠房安裝工程定於7月31日完工,如未完成,按每日2000元進行處罰。我司並以乙方施工人員以每人每天預支100元生活費。待工程竣工驗收後,結算方式按第二條執行。

因甲方材料及現場條件限制施工等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施工和工程延期的,有工程部相關人員簽字認可的乙方可以免責。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