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際保險條款

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1981年1月1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爲和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爲所致的損失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四)本條款責任範圍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敵對行爲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迄

(二)如在中途港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爲止,俟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三)如運輸契約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爲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規定終止責任,如需運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於續運前通知保險人並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可自裝上續運的海輪時重新有效。

(四)如運輸發生繞道,改變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變,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保險人,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