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行政訴訟)
行政起訴狀
原告×××,……(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法人或其他組織寫明名稱、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基本資訊)。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被告×××,……(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資訊)。
其他當事人×××,……(參照原告的身份寫法,沒有其他當事人,此項可不寫)。
訴訟請求:……(應寫明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的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儘量逐條列明)。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簽字蓋章)
[法人:×××(蓋章)]
××××年××月××日
(寫明遞交起訴之日)
附:
1.起訴狀副本××份
2.被訴行政行爲××份
3.其他材料××份
【說明】
一、根據立案登記制,行政起訴採取書面主義,即起訴人除確實存在困難外,必須遞交行政起訴狀,且起訴狀必須具備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的起訴條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出下列具體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變更行政行爲;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爲違法;
(4)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5)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6)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7)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8)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