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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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子問題開始}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備案事項證明檔案。

◆ 董事/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監事、經理備案。提交原任職人員的免職檔案和新任職人員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備案。非公司外資企業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其中撤銷分支機構還應提交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證明。如法律、法規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撤銷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檔案原件或有效複印件。

◆ 外商投資的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和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覆。

◆ 更換境外投資者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申請表格中填寫即可)和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覆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4.營業執照複印件。

{子問題開始}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範。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範。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範。

2.備案與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併提交有關材料。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