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限制

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限制

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限制

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還有何限制

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有關規定,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解除合同。雖然《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隨時”不是任意絕對,實際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後,合同履行完畢前的任何時間。根據解除的含義,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續期間,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爲。如果承攬人已經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經支付報酬等費用,合同已終止,定作人此時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的,應當通知承攬人。解除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生效,合同終止,承攬人可以不再進行承攬工作。

3、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承攬合同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承攬人已經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承攬人爲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以及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