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護人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一、消防監護人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消防監護人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消防監護人應負的責任有: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危險點並工作票履行交底簽名確認手續 ;服工作負責(監護)、專責監護指揮嚴格遵守本規程勞紀律指定作業範圍內工作自工作行負責互相關工作安全;確使用施工機具、安全工器具勞防護用品等。

二、相關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的概念是什麼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預防和解決人們在生活、工作、學習過程中遇到的人爲與自然、偶然災害的總稱),當然狹義的意思在人們認識初期是:(撲滅)火災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滅火與防火。亦指滅火、防火人員。郭孝成《浙江光復記》:“衛隊及巡警消防,見勢已烈,均袖綴白布,以表輸誠。”如:必須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車、消防技術。中國已有兩千多年的消防歷史,“消防”一詞是二十世紀從日本引進的,是一個外來語。但“消防”的根在中國。日本的文字是從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漢字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開始傳入日本。“消防”一詞不僅字形與漢字完全相同,字義也無差別。現代意義的消防可以更深層的理解爲消除危險和防止災難。

消防監護人應當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這對於日常生產生活經營的安全進行是有着重要的意義的。消防監護人不僅需要了解相關的安全消防知識,還需要對於校方的工具以及用品的使用方式有所瞭解,以便能夠給他人進行指導。維護消防安全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