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是否公安直接立案

職務侵佔是否公安直接立案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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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的直接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包括親筆供詞),證實犯罪的手段、經過、結果等,具體應當訊問以下內容:實施侵佔行爲的時間、地點、次數、數額、手段、經過、利用了職務便利、參與人、經手人、贓款去向等情況;對於多次侵佔的,要逐一問清上述內容;對於共同犯罪的,應當問明各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證人(如財務人員、主管人員、經手人員等)證言,證實:

(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與指控犯罪相關的往來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職責範圍,以及在犯罪過程中履行職務和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如簽字報銷、簽訂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義、特徵;

(4)款物被侵佔的時間、數量;

(5)單位對被侵佔公款的財務記賬、平賬情況;

3、物證:

(1)查獲的贓款、贓物;

(2)查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佔的公款購買的物品;

4、書證:

(1)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職責範圍及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憑單、銀行票據、雙方合同書等書證材料,證明被侵佔的款物屬於單位所有;

(3)用於平賬的假髮票及本單位關於相應款物支出的財務記賬,銀行帳單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或騙取簽字批准,冒領本單位款物的票據、字據等,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佔使用的手段;

(5)證明錢款使用去向的銀行票據及其他票據;

5、簽定結論:

(1)司法會計鑑定、審計報告,證實侵佔款物次數、手段、價值等;

(2)刑事科學技術筆跡鑑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佔的簽字筆跡;

(3)價格鑑定,證實被侵佔物品的價值。
透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擔任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將其主管、經營、接觸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客觀事實。

由此可見,關於職務侵佔的直接證據包含各個方面,蒐集證據時,要注意掌握的證據一定要符合證據的審查要求,因此在認定過程中我們必須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從各個層面分析問題,從而確保舉證的嚴謹性,法律的公平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