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程序怎麼走,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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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程序怎麼走,相關內容有哪些

稅務機關有時會對我們的做出處罰等行政行爲時,難免會有我們認爲不合理的處罰等行爲。爲此,我們有的朋友會提出異議,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複議。那麼,具體的稅務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樣一個過程呢?爲此,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詳細告訴你稅務行政複議程序怎麼走

稅務行政複議程序怎麼走

1、複議的申請和受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申請人提起稅務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關當場記?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時間。

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複議。對不符合複議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規定的複議申請,自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即爲受理,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於應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於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2、複議的審理

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天內,向複議機關作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請求或複議機關認爲必要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瞭解情況。

申請人在申請複議時,一併提起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在三十天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移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有權機關在60日內作出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爲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爲Υ法的同時,一同決定給予申請人賠償。

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複議決定。如果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裁決書一般應直接送達複議申請人,並由申請人在複議裁決書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複議裁決書一經送達就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內容從複議的申請和受理、複議的審理兩個方面入手,詳細講述了稅務行政複議的具體步驟,回答了關於稅務行政複議程序怎麼走的問題。如果你覺得稅務行政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等行爲認爲不合理,你可以參考此步驟,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您對行政複議內容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臺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