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公司稅收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是一種理財方式,投資者在對市場形勢作出分析後會會選擇投資對象。納稅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故而在投資時也是需要繳納稅金的。市場是的投資方式多種多樣,由於私募基金有較高的保障,故而不少人會選擇私募基金,那麼,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公司稅收政策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公司稅收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公司稅收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層面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其從基金層面獲得的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可能發生流轉稅及所得稅的應稅行爲。

而對於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根據財稅[2008]159號第2、3條: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因此,在基金層面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繳納所得稅。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增值稅的繳納方式與公司型相同,不再贅述。契約型基金本身因不存在實體,基金層面不繳稅。

(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層面

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分爲個人與法人兩種類型。基金將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流轉稅方面,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無增值稅應稅行爲,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投資者,僅就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繳納增值稅。契約制私募基金的所得稅與增值稅繳納,以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申報爲原則,但具體徵收比例、方法法律規定不明確。

對於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人合夥人從基金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是否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享受免稅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爲,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之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基金法人合夥人從基金分得的該等收入,顯然不是因其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而取得,因此需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查閱深圳、北京、寧波等地區稅務部門的網站發現,他們對此也持相同觀點。

(三)基金管理人層面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條,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司及合夥企業兩類。基金管理人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費、諮詢費及超額投資收益等,所涉稅負爲增值稅與所得稅。

基金管理人投資者的稅負問題,與上文分析相同,不再重複。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基金管理人蔘與超額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各個企業在會計處理上的方法不同,可能會對該收入的性質產生影響,若能體現投資收益的特徵,則不繳納增值稅。

二、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在《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定義,係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而創業投資,係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透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不同層面有不同的稅收政策。投資基金所需要繳納的稅種主要是流轉稅,基金投資者則主要是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而對於基金管理人來說則主要是管理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