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稅?

隨着市場競爭的加劇,甚至有些企業破產,企業破產的存貨就存在有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是老百姓們不懂的,那麼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稅這個問題就出現在大家的面前了,下面我來介紹一下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稅,讓大家清楚一下這個情況怎麼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企業重組中資產重組不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二、註銷清算要視資產對象繳納增值稅

1.處置一般存貨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因其購進貨物已抵扣了進項稅,同時,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即: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因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能抵扣的稅款,屬納稅人放棄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註銷時銷售的貨物應一律按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且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爲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一般納稅人註銷清算後未出售的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2.註銷清算後銷售貨物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因此,一般納稅人在註銷清算後再處理殘餘貨物應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註銷清算後屬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當月處理收入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徵收增值稅。

3.銷售應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8〕170號),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或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包括應抵扣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照17%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4.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按照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或者銷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含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期間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中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銷售的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在2014年7月1日以後銷售的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可見,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繳納增值稅還是挺複雜的,但是大家看了之後就會大概明白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總之,一般納稅人註銷清算變賣存貨按照適用稅率17%徵收增值稅,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企業破產後的存貨涉及到的相關問題就得以解決,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大家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