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納稅嗎?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東變更納稅內容:

股東變更納稅嗎?法律規定是什麼?

1、股東變更實質是股權轉讓,涉及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2、甲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配偶的,可以平價轉讓,從而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使得個稅應納稅額爲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覈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覈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爲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爲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檔案,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檔案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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