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子女落戶新政策出臺

超生子女落戶新政策出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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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超生最新政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2、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4、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5、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徵收標準的二倍徵收。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徵收社會撫養費授權委託書》,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徵收社會撫養費。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由生育行爲發生地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徵收;生育行爲發生地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地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徵收。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大家都知道,在制定社會撫養費的時候是按照當地上年度的總收入來制定徵收基數的。所以說,在山東範圍內的社會撫養費也不可能是統一的標準的,其實目前山東省只是在社會撫養費的方面結合着計劃生育條例有所變動,具體的徵收標準還是會隨着年度總收入的不斷變化有所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