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判決書能代表離婚證嗎

法院離婚判決書能代表離婚證嗎
我們都知道,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另外一種,是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做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
那麼,經法院審理後做出的離婚判決書後,還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有人說:“拿到離婚證書纔算離婚,就算有離婚判決書也不行”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爲經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均具有婚姻關係解除的法律效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如果想再婚,當事人直接帶離婚判決書和身份證明去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