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證買賣是否合法

沒有產權證買賣是否合法
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但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於安置房而言,雖然沒有取得房產證,但因安置房的權屬及位置是明確的,在將來是可以取得房產證的,其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作爲房產出賣人,給購房人辦理產權證是其房屋買賣合同中的一項主要義務,如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產權證,即使已實際交付房屋,也並不能視爲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應承擔合同無效或根本違約的法律責任。
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