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慶市農村低保政策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96元。城鄉低保分類重點救助標準仍按原相關規定執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戶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重慶低保申請及保障金發放規定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爲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主動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材料;
(二)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的有關材料;
(三)民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實行集中受理的,應當公佈集中受理時間。
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透過資訊覈查、信函索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等進行調查覈實。
(二)調查覈實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進行羣衆評議。羣衆評議爭議較大的,應當重新調查覈實。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覈實、羣衆評議的結果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七日。公示結束後,將初審意見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調查覈實。重新調查覈實的結果應當告知提出異議的人,並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三日。公示結束後,將初審意見和重新調查覈實情況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進行入戶抽查,及時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確定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說明理由。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名單、保障金額等資訊長期公示,但是,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資訊。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手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
辦結時限不包括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羣衆評議和公示期限。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
第二十一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市人民政府確定給予重點救助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高其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准的當月起,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最低生活保障金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不得直接抵扣貸款、欠款等款項,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