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再治療期間待遇是怎樣的?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受的傷可能因爲過於嚴重而治療之後也是暫時的痊癒,如果在工傷後又因爲工作的原因再次復發需要治療肯定會耽誤工作並且需要高額的醫藥費,那麼對於工傷又一次復發的員工來說,工傷後再治療期間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後再治療期間待遇是怎樣的?

一、工傷後再治療期間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治療期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需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或在勞動合同期未滿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一次性工傷醫護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不適用此規定。

工傷治療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哪些情況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綜上所述,工傷後再治療期間待遇並不會因爲其耽誤了工作而有任何的影響,因爲員工所在的單位必須要對員工因工作所受的工傷負責,不僅需要對其治療期間的工資正常的發放而且還需要給付一定的治療費用以保證員工能夠及時治癒自己的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