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的條件都有哪些

申報工傷其實也就是指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這在相關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是很重要的一個步驟。一般申報工傷的都是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但作爲受傷勞動者其實也是與申報的權利。不過最終是否構成工傷還要看有沒有滿足規定的條件,究竟申報工傷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申報工傷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申報工傷的條件都有哪些

根據國家頒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爲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因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鬥毆、酗酒、蓄意違章等情形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二、工傷申請如何進行

工傷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確認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報告,工傷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及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調查覈實後,責令企業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工傷職工或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爲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認定工傷的資料主要有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的工傷診斷書、企業工傷報告等。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可以向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和護理依賴程度等級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其實在我國相關辦法或者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申報工傷的申請,如果經過認定發現並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此時無法認定過程工傷,那麼人身損害事故也就不能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即使日後受傷勞動者會獲得賠償,也不會是工傷方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