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職業病鑑定機構收費有什麼規定?

在成都長時間從事一種工作的勞動者可能會發現自己身體上的某個特定的部位或者器官會出現慢性的疾病甚至還影響到了工作後的生活,其實這就是因爲工作引發的職業病,而作爲可以得到補償的情形還需要鑑定的前提,而成都鑑定機構所收取的費用也是需要符合相關的規定的,這些規定主要就是要求機構收費的標準以及收費的程序必須合法。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成都市職業病鑑定機構收費有什麼規定?

一、成都市職業病鑑定機構收費有什麼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鑑定費用。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病申請有時間要求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因爲成都市的很多公民的工作都是很單一而長時間運用到的僅僅是特定的身體部位而造成了損傷,此時職業上所患的疾病必須經過精心地休養治療才能夠痊癒或者至少達到不影響生活的狀態,此期間所出現的費用具體可以得到多少還是需要鑑定的結果,而鑑定又不是無償的必須收取的費用必須要符合成本而不能以獲利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