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醫療期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作爲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僅僅是從工資方面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進行休息治療時,《勞動法》就規定了非工傷醫療期。那麼,非工傷醫療期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365律師爲您解答。

非工傷醫療期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工傷醫療期的規定

對於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非因工負傷或患病的規定還應參照勞動部關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儘管該檔案發布時間距現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沒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前還應按照該規定執行。這裏的醫療期特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1、醫療期的規定: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3個月;五年以上的爲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爲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24個月。

2、醫療期的計算: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爲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二、非工傷醫療期的延長和待遇

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5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綜上所述,關於非工傷醫療期規定的事宜,主要可以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內容。雖然距離該規定出臺已有12年,但是仍然可以適用。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非工傷醫療期的待遇的計算方法,主要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專業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