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如何鑑定?

一、職業病如何鑑定?

職業病如何鑑定?

職業病的鑑定流程:

1、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申請書;

2、鑑定辦事機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繳納鑑定費;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鑑定專家,開鑑定會,進行鑑定;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鑑定爲最終鑑定。

二、職業病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根據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