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二、對生育保險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社保有哪些社會功能?

1、社會保障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保護器

社會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勞動力再生產遇到障礙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維繫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從而保證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器

透過社會保障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適當縮小各階層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避免貧富懸殊,使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協調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

3、社會保障是經濟發展的調節器

社會保障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主要體現在對社會總需求的自動調節作用。

四、社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透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透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爲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爲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爲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並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爲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透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事實上,生育保險對於女性職工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可是,用人單位也需要給男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而且我國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生育保險的保費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這也意味着自由職業者無法參加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