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社保繳費時間是每個月的幾號

一、長春社保繳費時間是每個月的幾號

長春社保繳費時間是每個月的幾號

長春社保繳費時間如下:

月底做申報,月初進行繳費,月中進行扣費。

每月1-10日爲社保經辦機構審覈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覈結算,並覈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爲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

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覈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二、社保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社保資金詐騙可以定性爲詐騙罪,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詐騙罪金額達到二千以上的,達到數額較大,可以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社保詐騙的手段

社保詐騙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但還是有很多人疏於防範,屢屢上當受騙。爲此,警方對各種社保詐騙案件進行了梳理,總結出四類最常用的社保詐騙手段,提醒廣大羣衆注意甄別,加強防範。

一是以領取社保補貼爲名義發送短信,誘惑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撥打“社保機構”的電話諮詢,然後誘騙身份證號碼及銀行賬號實施詐騙。

二是以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欠費被凍結爲名,要求提供個人資訊等相關內容,引誘參保人員利用自動取款機進行轉賬匯款實施詐騙。

三是冒充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優惠”的參保政策爲名,透過電話誘騙參保,到銀行轉款實施詐騙。

四是假借社保經辦機構名義,僞造虛假檔案向參保單位及個人發放,以社保基金帳戶變更爲名,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預交社保費,直接將資金轉入某銀行帳戶實施詐騙。

因此結合全文的敘述就可以得知,長春社保繳費時間從月底做申報作爲開始,直到月中進行扣費作爲結束。每月一至十日爲社保的審覈期,每月的十一日至最後一個工作日爲受理審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