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是什麼?

社保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社保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基本屬性不同:前者是行政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屬社會福利性質;後者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投保出於自願保險機構以營利爲目的,它和被保險人之間是等價交換關係;

二是對象和作用不同:前者的對象是社會勞動者及其家屬,是他們在生、老、病、殘、傷和失業時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後者則以任何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爲對象,區別生命的不同階段,身體的不同部分和財產可能發生的不同事故進行投保,以期事件發生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是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不同:前者保險金主要來自勞動者工作時勞動成果的積累,勞動者進行社會勞動者,對社會作了貢獻,並少量交納了社會保險金,親獲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於此建立權利與義務關係;後者保險費來自個人收入(包括財產收入)、領取金額多寡取決於投保金額的多少,權利與義務在金錢關係上對等;

四是立法的範疇不同:前者屬於社會立法範疇;後者屬經濟立法範疇;五是管理體制不同。前者屬行政領導體制;後者屬財政金融體制。

二、《社會保險法》對於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對於社保基金與養老金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類型的社保,以及不同人員的工資待遇所認定的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