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社保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社保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社保死亡賠償標準是按照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來進行賠償,一般賠償20年的時間,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結合造成死亡的具體原因以及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採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二、死亡賠償的性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係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而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但在立法例上有兩種,即“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有關死亡賠償的標準和賠償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有產社保死亡的賠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親屬可以向社保部門提出行政複議,並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後作出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