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稽覈辦法廢止後的新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非常熟悉的一個名詞,像我們平時經常涉及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都屬於它的範疇,它能爲我們保障最基本的利益,那麼,在社會保險稽覈辦法廢止後的新規定有哪些呢?

社會保險稽覈辦法廢止後的新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郵戳日期爲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覈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覈。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覈准對;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覈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覈。對不能即時審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覈完畢。

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覈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覈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爲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儲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着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併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覈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覈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覈,不得謊報、瞞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而言之,社會保險是我國爲了基層人民所設定的一項福利措施,社會保險稽覈辦法廢止是指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的領取進行覈查的機構的廢止,它的廢止不是意味着社會保險失去公平公正,國家會不斷出臺新的規章制度,逐漸完善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