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失業金怎麼領取

法律規定失業金怎麼領取

一、失業金怎麼領取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覈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覈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視窗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爲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勞動者在失業的情況下,若是想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就是我們說的領取失業救濟金,那首先肯定是要參加了失業保險,並且符合領取的條件才行。而這裏對勞動者的失業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必須要是非因本人願意導致就業中斷,換句話說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個人原因而辭職,這種情況下就不能領取到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