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及死亡補助金髮放標準

按照《勞動法》要求,在工作期間,公司必須給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購買社保,社會保險中就包括了養老保險,可以保證在員工在退休之後生活能得到基本的保障。我國職工退休後每月可領取一份退休金,那如果退休以後去世的話,退休人員死亡補助是按照什麼標準來發放的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如何呢?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及死亡補助金髮放標準

一、退休人員死亡享受待遇相關規定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覈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一)喪葬補助費標準: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卹金標準: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

二、最新補助金髮放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爲: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和退休人員死亡補助金會因爲不同職業有不同,也會因爲不同省份的相關規定而有所不同,具體的情況如何,還是需要向當地的社保局瞭解。以上就是一些有關退休人員死亡後待遇和補助金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