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願意簽有沒有失業金可以領?

合同到期不願意簽有沒有失業金可以領?

合同到期不願意簽有沒有失業金可以領?失業保險金是發給符合條件的中斷就業之人的,不符合的不得領取,由勞保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使用虛假資料領取到手的人必須退還錢款,還有可能被處以罰金。合同到期時需要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協商是否續簽,擁有正常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主動拒絕續簽是不符合領取條件的。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方法/步驟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二)主觀意願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相關規定原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第二十一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中的重點是停止就業的原因並非是本人的意願,法規中有具體解釋。所以本人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可領取情況。堅持己見有可能會滋生其他糾紛、影響再就業和罰款。有任何法律相關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