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調整內容

爲完善被徵地農民保障機制,切實提高被徵地農民保障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現將我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浙江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調整內容

一、調整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參保範圍和對象

1.本省行政區域內,2015年7月1日後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徵地項目,徵地時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被徵收(用)的土地數量達到參保要求,年滿16週歲及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的在冊農業人員。

2.經省政府批准,實行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其年滿16週歲及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人員全部納入參保範圍。

3.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含離退休、退職)人員,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人員,不列入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參保範圍和對象。

二、調整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繳費檔次

2015年7月1日後經覈定新增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員按32000元檔次繳費,其中個人繳費標準22000元,政府補助標準10000元,符合享受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條件的,從辦理享受待遇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380元的基本養老保障金。個人不繳費的,政府補助3000元,符合享受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條件的,從辦理享受待遇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90元的生活補助費。

三、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1.銜接對象和範圍

已參加我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含離退休、退職)人員,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人員,出國(境)人員,服刑在押期間人員等不列入銜接範圍。

2.銜接辦法

被徵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其個人專戶儲存額和政府補助部分按辦理折算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進行折算,折算後繳費年限往前推,並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建立個人帳戶,折算後終止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關係。折算年限不足5年的,不足部分年限可按建政函〔2013〕138號文辦理折算補繳。

勞動年齡段內被徵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上述規定折算後,其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60週歲、女5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其個人專戶餘額和政府補助餘額折算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檔案實施前已按建政函〔2013〕138號文規定轉換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參照上述銜接辦法執行。

3.補繳標準和帳戶處理

一次性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按補繳時靈活就業人員當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確定。

年滿60週歲以上人員,可適當降低繳費標準。自60週歲起,年齡每增加1歲,一次性繳費額降低5%,依次遞減至70週歲,70週歲後不再遞減。繳費標準降低後,其個人帳戶按實際繳費計算。

計算60週歲以上年齡的截止時間以辦理一次性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月爲準。

4.待遇享受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計發。其中,辦理過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徵地農民,不再重複享受其他各類社保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死亡後,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不享受遺屬生活補助待遇。

5.其他規定

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員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四、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被徵地農民不願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銜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相應檔次待遇以被徵地農民生活補貼的形式發放,被徵地農民生活補貼與城鄉居民養老金疊加享受(其中,女年滿50週歲,先享受被徵地農民相應檔次的生活補貼,待年滿60週歲時,合併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

五、其他

1.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2.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同時也是爲了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雖然在這些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調整,但這並不影響各位養老金的領取,各位已達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可憑藉自己的保單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