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是怎樣的?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含義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是怎樣的?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是符合強制實施的國家養老金之外的,由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爲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說: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養老保障“多支柱”戰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國家養老金、個人儲蓄性養老金一起構成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是企業,是企業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企業保障制度,企業或職工承擔因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生的所有風險;國家或政府作爲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不直接干預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和基金運營,其主要職責是制定規則,依規監管。

(3)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必須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必須已建立完善的集體協商機制。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意義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能成爲社會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在於其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延深和完善作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爲一種與企業掛鉤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參加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人們在工作階段將企業繳費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企業充養老保險帳戶裏,透過相關機構投資運營獲得收益,當他們退休時再把錢從帳戶中取出。在投資工具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調動社會資本,並實現資本配置的最優化。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先,對於國家:

(1)國家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保障和提高退休員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充分體現了我們國家倡導的“以人爲本”的發展理念,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有利於人民安居樂業,有利於社會穩定進步。

(2)隨着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加入WTO以後,外資和外企的大量進入使市場競爭更爲激烈,許多有實力的中國企業也將“走出去”,中國企業將面對的是更加嚴峻的挑戰,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這樣一種國際通行制度的建立,無疑將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標準接軌,從而提高它們的國際競爭力。我國企業改革發展要在遵照自身發展規律、量力而行的同時,大量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經驗,發揮這一制度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力面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的經營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發展。

(3)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當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繳費人員變化不大,退休人員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必然導致支付危機。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爲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制度,可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2、其次,對於企業:

(1)增強企業競爭力,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己經演變成爲企業人力資本的競爭、高素質人才的競爭。該險制度將企業利益同職工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職工實際利益和預期利益相統一,已成爲企業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吸引和挽留高素質人才的有效的激勵機制,既可以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競爭力,又可以增強職工歸屬感、提高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2)增強企業凝聚力,它能進一步實現職工參與企業效益分配和管理,從而將企業和職工的利益更緊密的結合起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透過完善並提高員工綜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員工養老的後顧之憂,更好的穩定員工隊伍。

3、再次,對於個人: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部分組成,即每個人除個人繳費外,企業也會相應的爲員工匹配繳費金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爲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彌補未來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後的養老生活水平。

(2)保障“養老錢”安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信託方式運作,錢權分離的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資產只能用於支付受益人養老所用。並不因公司管理層變更或者企業破產等而改變其支付目的,這也是其有別於普通商業保險的一大優點。

(4)從投資角度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均爲各大一流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其專業能力是市場充分肯定的,其取得的投資效益也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所無法比擬的。作爲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其涉及的投資產品種類及投資範圍,還是其專業技能以及透過規模經濟效應大大降低投資風險的能力,都是個人投資難以企及的。有利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取得穩健收益。

4、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按照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於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併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確定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自願性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的補充養老保險是自願性的。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不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應給予企業自願選擇的權力。不過,由於經濟狀況較好的企業往往更願意透過發放獎金和其他形式的短期福利來作爲調動職工積極性的手段,而不願建立屬於長期福利的補充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逐步下降(從目前的80%下降到60%)又需要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來補充,因此,國家需要對企業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進行一定的規範和監督,促使和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職能

既然企業有權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也應該有權選擇由誰來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我們認爲,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來管理。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一方面會增加政府的責任和負擔;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場。因此,政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府應從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退出來,讓企業自主選擇多樣化、專業性的機構實施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政策規範和監督。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同於社會保險(不強制),也不同於商業保險(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對較強的約束),它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養老保險形式。我們不應該爲非此即彼的歸類而過多地爭論,而應着眼於對這種特殊的養老保險進行有別於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政策規範。

四、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特點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帳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上述小編爲大家介紹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其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養老保險,也不屬於商業性的養老保險,而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制度,同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具有不強制、不盈利的特點,對個人、企業乃至社會發展都具有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