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


患方出現不良後果的責任歸誰承擔,是處理醫療糾紛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確定責任歸誰承擔的最基本的準則就是歸責原則,它直接關係着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舉證內容的確定。因此,應正確認識和劃分醫療糾紛中的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做一法定劃分,否則法理不清,歸責錯誤,必將造成訴訟的任意性和投機性,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醫療行爲的性質上講,都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爲前提;況且醫療行爲並不是純粹的商業行爲,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不利於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案件,應按照一般侵權行爲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醫療行爲由於其特殊性,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模式來執行,顯然是不利於對於患者的保護的,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時,其經濟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壓力的,加上醫療行爲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讓患者舉證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爲中存在過失是很困難的。而醫療機構作爲一個經濟主體,其舉證能力遠大於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就明確規定了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這一舉證責任的分配顯然以訴訟爲前提,但在未發生訴訟前,醫療機構是否對患者承擔舉證責任呢?無論從社會主義的善良風氣和法律規定的知情權來說,醫療機構都對此承擔責任,否則就屬於醫療過錯。但這一過錯又存在於損害發生以後,是否應該以此爲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這樣在適用補償性賠償時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但是,以此引起的訴訟費用應該由醫療機構承擔。

首先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是非常嚴肅的一個問題啊,因爲這樣才能夠確定誰的責任,其次不管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其他的角度來說都不是用無過錯責任,因此我國規定的是過錯責任,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也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