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供暖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太原市供暖費的收費標準是:居民熱價按建築面積每月3.6元/平方米、按使用面積每月4.8元/平方米(相當於每平方米24元);非居民熱價按建築面積每月7.5元/平方米。
《太原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熱實行交費用熱。居民熱用戶熱費按使用面積計收,非居民熱用戶熱費按建築面積計收。已經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的,應當實行計量收費。
特殊層高建築熱費的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煤炭價格聯動機制和供熱煤炭價格監測系統。
供熱單位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或者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供熱價格的書面建議。
因不能及時調整供熱價格,致使供熱單位虧損的,政府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成本覈算後給予臨時補貼。
第三十條 城市供熱的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按照價格法的規定程序報請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三十一條 熱費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空閒房的熱費由供熱單位向產權人收取。
第三十二條 熱用戶應當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納熱費。對已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供熱;對逾期未交費的,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發出限期繳費通知書。通知書發出十五日內仍不繳費的,供熱單位有權限制或者暫停供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政府應當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難家庭給予熱費補助。
二、太原市用熱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太原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熱用戶用熱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熱用戶使用的採暖系統應當符合供熱技術規範,並做好日常巡查、維護和檢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熱用戶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拆、移動熱網管道、標誌、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不得擅自安裝散熱器和擴大用熱面積,不得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及執行方式,不得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取水裝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熱網管道軟化水。
熱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並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
(一)室內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爲造成門窗等保溫設施不保溫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四)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使用熱交換器、散熱器、取水裝置的;
(五)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六)其他由熱用戶自身原因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各地政府部門都會提前告知民衆供暖費的收費標準,在已經交納供熱費的情況下,供熱單位是必須要及時供熱的。如果沒有達到供暖標準,可以按照用約定要求供暖公司退回供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