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法律上對於兩個事情的規定有的時候會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甚至在普通老百姓的眼裏,這兩個規定是一樣的,但是實際上,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刑法上的遺忘物和遺失物也是這樣的。那麼,刑法上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刑法上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分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佔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爲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爲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爲“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爲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說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 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二、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

1、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2、刑法中是以拾得遺忘物爲規範對象的,而非以拾得遺失物爲調整對象。

我國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兩者中對遺忘物做了詳細的規定,規定拾得他人遺忘物而後佔爲己有且找到後拒不交出的,根據金額的多少和情節情況,判處不同時間的有期徒刑和不同金額的罰金,因此可以看出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遺忘物可以是侵佔罪的刑事處罰,而遺失物沒有做規定,但是可以追究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遺忘物的所有人在遺忘東西的時候,一般都是無意識的,也就是說事後通常都會想不起來遺忘的地點,但是遺失物的所有人都能夠想起來遺失的地點。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