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財產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財產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1、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爲計算標準:被損害的財產完全毀損、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在市場上對應的價格標準,按全價計算;如被完全毀損、滅失財產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按相應折舊後的價格進行計算。如財產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於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

2、按“其他方式計算”確定財產損失的,如侵犯知識產權案中的財產損失計算問題,股權侵權中的財產損失計算問題,侵犯商業祕密案中的財產損失計算問題等,在這類侵權案件中,財產的損失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確定的標準進行計算。

二、財產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爲、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1、 有加害行爲

加害行爲又稱致害行爲,是指行爲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爲。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爲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爲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爲,損害就無從發生。

2、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3、 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只有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爲,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爲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爲的又一要件。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人主觀故意,存在侵權行爲,損失和行爲有直接因果關係等。由於財產糾紛涉及的金額有時候比較大,受害人往往會走法律程序維權。在計算賠償的時候,應當用侵權發生時候財產的市場價值爲準,這樣可以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