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律師辯護詞?

故意毀壞財物罪律師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透過查閱卷宗、會見被告人李某並參與今天的庭審,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爲李某具有以下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遠遠小於犯意的提起者、組織者、僱傭者被告人劉某。

公安證據卷足以證明,本案系劉某朋友方某(姓名爲劉某提供,其同爲臺灣人)與他人因男女關係發生糾紛所引起,由於方某認爲自己在衝突中吃虧,便和劉某商量糾集王某,並僱傭李某等多人,在樓下由劉某透過門禁系統試圖將對方叫下來,後未果。在離開現場過程中,證據卷第29頁第13行王某供述:在走的過程中劉某說,傾城之戀紫竹路門口停着一輛奔馳車就是那個拿刀追他哥哥(方某)的那個人的,叫我們去把車子砸掉。其他人都沒有說話,我們就上了車。可見本案砸車的犯意是由劉某提出的。另外,當被告人分別乘三輛車至小區門口時,王某供述:劉某就將車窗戶搖下來,指着一下一輛停在路邊的銀白色的奔馳車,說“就是這輛車”,見李某等人沒認清車開過了,劉某再次叫王某電話通知李某等人砸車。以上事實有李某、陳某等人的口供予以印證。

縱觀本案犯罪全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劉某不僅是本案的糾集者、犯意的提起者,砸車也是在他的反覆督促下實施的,所以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雖系主犯,但其參與的程度、對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遠遠小於同案犯劉某,提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關注。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情節,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起訴書中已認定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系立功,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三、被害人許某某的經濟損失已經得到足額賠償,其表示對劉某等人的犯罪行爲表示諒解。

根據崑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本案毀損共計價值人民幣12095元,受害人許某某分兩次共計支付維修費用31874元。案發後,李某等被告人親屬多次聯繫辦案派出所、受害人、及被告人劉某所在單位,協商賠償一事,最終劉某所在的昆山東之傑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受害人人民幣15萬元整,併爲劉某申請取保,以上手續由該公司股東之一王其東代爲處理。受害人爲此出具了諒解書“劉某等人把我蘇Exxxx汽車砸壞,不是針對我的,現在所有的損失都得到劉某等人的賠償,我很滿意,我不再對劉某等人追償,希望司法機關能對劉某等人寬大處理。”

根據民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劉某、李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劉某公司已足額支付本案的賠償金,李某等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就此終結,但劉某公司可以向劉某、李某等人追償代爲墊付的賠償金。據此,李某對受害人許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已經終結,並且得到了許某某的書面諒解,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四、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並願意主動退回全部贓款,反映其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中,雖然劉某供述交給王某300美金及人民幣1200元作爲僱傭砸車的費用,但王某僅交付李某300美金,現李某願意積極退回所得全部贓款300美金,以表明被告人李某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對自己的行爲感到十分後悔,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懇請法庭對當庭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造成今天如此嚴重的後果,被告人李某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交友不慎、一時的貪慾矇蔽了理智受僱走上了犯罪道路,懇請法庭念在其系初犯,具有立功情節,悔罪態度亦好,且受害人已經得到足額賠償,並對李某等人表示了諒解,能夠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判處緩刑,以彰顯刑法懲治與教育並舉的功能,使李某能夠早日迴歸社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關注並依法採納。

律師事務所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