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

賠償缺陷產品損害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權,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首次交付之日起滿十年喪失;但是,快遞安全使用期限尚未屆滿的除外。

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規定了一年的訴訟時效,產品質量法規定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爲一年:但是,《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1年期限制行動的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應適用於任何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出售不合格的貨物和任何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結果是不合格的產品。第一百三十五條,因購銷、加工等經濟合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質量糾紛引起的違約責任追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年的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訴訟時效爲一年:

1、身體損害賠償請求;

2、未經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的;

3、拖欠或者拒付租金的;

4、存放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的。

5、產品質量的行爲

3、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時效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權,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首次交付之日起滿十年喪失;但是,快遞安全使用期限尚未屆滿的除外。

4、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具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是指該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