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狗狗咬人賠償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一、關於狗狗咬人賠償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關於狗狗咬人賠償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關於狗咬人相關的賠償規定,首先需要根據狗咬人的原因來劃分相關的責任,如果是沒有特殊情況,那麼就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是第三方的原因,或者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那麼可以減輕狗狗主任的責任。

第一種情況,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情況,如果動物致人損害是因爲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這樣的則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甚至飼養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動物襲擊人是因爲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這個時候,飼養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況,如果被遺棄的動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動物,在外面傷着人了,原來的飼養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種情況,如果飼養人飼養的是國家禁止飼養烈性的動物,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都要承擔責任。

二、動物致人損害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對損害後果的計算,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爲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忽視可得利益的喪失以及致殘的賠償。

三是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不斷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賠償額偏低的狀況。

四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應參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與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對於受撫養者生活費的確定,應達到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門的救濟標準;

六是對於一些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的潛 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作爲危險責任的一種,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應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進行三個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確飼養動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賠償義務人;

第二,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於其對動物的管束與控制義務;

第三,在免責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作爲免責條件,必須從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將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限定爲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爲加害人免除責任的條件。

作爲的飼養人員是屬於第一責任人,因此需要做好狗狗的安全措施,如果有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爲,那麼有飼養人員來承擔主要的責任,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當然,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可以一定的減輕相關的責任。